2014年5月1日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》對商標注冊申請受理審查流程作出了調整,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:“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、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,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;